网购电动车电池被“掉包”售假还是欺诈? 法官有案说·315特辑
时间: 2024-10-03 22:03:06 | 作者: 爱游戏平台官网首页
2022年7月,小云花1000余元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店铺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日充满电试骑车中剩余50%电量时车就不动了。小云随即查看电动车电池,发现四块B品牌电池上的二维码被人为打磨过,有使用痕迹,小云随即拨打B品牌电池官方电话进行确认,官方通过电池上面编码数字认定此四组电池为禁止上市流通产品,非卖品售后电池,不能作为新电池出售上市流通,官方建议小云进行售后维权。
小云随即向电子商务平台和店铺商家反馈了电动车的问题,并以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后商家同意了小云的申请,却要求小云支付退货运费,小云拒绝,且在后续和商家的沟通中,小云还发现,这款电动车自带的合格证显示的蓄电池为C品牌电池,与电动车实际使用的B品牌电池并不相符。
在多次与店铺商家协商解决方案无果后,小云以店铺商家存在商品质量上的问题为由,将电子商务平台实际经营者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店铺商家实际经营者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按照商品宣传页面写的“假一赔十”进行十倍赔偿,共计10298.20元。
芝罘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电动车产品合格证和用户手册显示,车辆蓄电池生产企业为C品牌电源有限公司,与涉案电动车实际使用的B品牌电池不符。且在原告提供的与B品牌集团客服的通话录音中,该客服告知原告该组电池为B品牌非卖品的售后维护电池,专门用作售后服务调换,不允许在市面上销售,容量是新电池的70%,不允许安装到新电动车上。
庭审中,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其认可原告出示的涉案电动车合格证等是其公司出售商品自带的用户手册和合格证,但合格证显示的电池生产企业为C品牌电源有限公司,并非B品牌电池。新国标后,出厂的电动车参数一定要符合合格证载明的参数,其公司出厂的电动车电池均为C品牌电池。
在原告提供的交易截图中同时显示了B/C两个品牌电池,是指该款电动车能安装B品牌电池,也能安装C品牌电池,这与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质证前后矛盾,原告认为该公司不讲诚信,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照其承诺的“假一赔十”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外,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商品由商家自行宣传、销售、售后,该公司仅为平台提供者,不参与双方交易,对商家的承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在第一时间已将涉案商品做了下架处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订单详情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店铺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电动车电池照片显示B品牌,与电动车附带的合格证显示的蓄电池生产企业为C品牌电源有限公司不符。
那么,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案涉电动车的行为到底是构成贩卖假冒伪劣产品还是欺诈?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的商品中使用的电池与其合格证中载明的电池不符,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先是称其出售的电动车所用电池均为C品牌电池,后提交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B品牌电池均为正规渠道购买,其陈述前后矛盾,与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该商品简介亦不相符;
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中检测的B品牌电池制造日期为2021年,无法证明涉案电动车所附天能电池系合格的、可当作新产品出售的电池,对于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虚假电池、不确定原告出示的电池是否为其出售的电动车电池等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济宁某商贸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出售的某品牌电动车并非假冒产品,原告要求该公司依照货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交易过程中仅是提供了一个销售平台,在商家与原告发生纠纷时,该公司已积极介入双方纠纷的处理,并及时督促商家通过退款申请,处理方案并无明显不当,应视为已尽到了电子商务中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一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芝罘法院判决被告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089.46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示义务。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生产者、销售者应对所售产品附带合格证,并保证产品与合格证所示的产品质量相符,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
在网购交易过程中,众多购买的人应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在购物时保持理性,在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检查商品的外包装、品名、条码、样式、数量是否与订单相符,食品还要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商品有无合格证、说明书或者使用说明,检查商品是否与描述相符,如发现不一致及时保存证据并与商家沟通,保存好相关凭证作为维权的依据。商家不要心存侥幸,网上销售同样要坚持诚信原则,否则不但坏了口碑,还可能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